广西籍男子冉某军与黄某宁因无钱使用,遂起歪念,在高州市区寻找到作案目标后,利用手中的钥匙胚打开被害人防盗门锁进行盗窃,后因非法持警械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冉某军、黄某宁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赔退违法所得。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0日10时许,冉某军伙同黄某宁窜到高州市潘州街道南湖塘某住宅区,盗窃到被害人杜某的手表5只,黄金、铂金戒指各1枚,现金700元。经鉴定,其中手表4只、铂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174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768元;共价值人民币3942元。其中1只手表无法鉴定价格。案发后,扣押到的手表五只、铂金戒指一枚,已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我和黄某宁刚认识一个多月,2017年3月18日我们从广西南宁一起坐车来到高州。因为没钱用了,于3月20日上午,我和黄某宁一起随身携带着一窜钥匙胚在高州市区四处转,寻找目标实施作案,我们从高州车站转到了某商场旁边一个开放式的住宅区,当时是上午10时许,我们发现有一栋住宅楼的大门没有关,我就马上示意黄某宁一起进去。我们从二楼逐层上去,我观察每户的大门锁头,看看能否用我们带的工具打开,上到四楼时,我发现有一户防盗门锁是可以利用我带的工具打开的,我就用其中一条钥匙把这户人的防盗门锁打开了,因我左手有残疾,我就叫黄某宁入屋去实施盗窃,我在楼梯外望风,黄某宁入屋后大约五分钟,他就出来了。他出来的时候对我说在里面偷到手表、戒指和现金,我们得手后,叫了一辆三轮车坐车回出租屋了。当日晚上,我和黄某宁带着金戒指出来,在高州市府前路一间黄金回收铺里把金戒指卖掉,黄金回收铺的人要我们出示身份证去登记,经称量,黄金铺以1200元的价钱收购了该金戒指,我们得到1200元后,大部份都用于买衣服、吃饭及喝酒。直至同月21日,我和黄某宁在高州市光明一区附近行走时被巡警盘查,发现我们非法携带警械,这些警械等工具是用来偷摩托车的,但是一辆摩托车都还没有偷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冉某军如是供述。 【裁判理由】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军、黄某宁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冉某军、黄某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冉某军、黄某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两人能当庭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冉某军、黄某宁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刑罚和被告人冉某军、黄某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冉某军、黄某宁盗窃到被害人杜某某的财物(除已发还的),应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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