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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教育局关于教师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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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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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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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8 11: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高州市教育局关于教师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
    答复

            2017年6月7日,有网民在论坛发帖称其妻为我市某校教师,被学校要求返还已经发到其工资卡的生育津贴。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文件的转发问题
            该网民在帖子中称“不知道有没有所谓的规定,也没见过正规文件下达”;生育津贴的相关文件就是《茂名市生育保险办法》,高州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4月25日下发文件《高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高府[2016]7号),我局已在2016年5月5日将该文件转发到各学校(详见高教办[2016]180号)。
            二、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到个人还是单位账户的问题
            该网民称在帖子中称“这些生育津贴是财政局直接下发,把钱打到个人工资卡”;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茂名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具体的表述: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就是说,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并不是发放到个人账户,而是发放到单位账户的。
            三、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问题
            该网民在帖子中称“当地教育局要求我老婆和她的一些同事全部返还当时发放的生育津贴,说这些钱不是个人享有,是单位共有”;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茂名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很明确的表述: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专户。也就是说,教师的生育津贴该不该发放,该发放多少,均要按照《茂名市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来计算及执行,而不是某个单位某个人可以自行裁定。
            我局在咨询相关部门后,已在2017年1月25日就教师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问题下发通知到各校,要求各学校必须按照茂名市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此复。

                                                                    高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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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8 15: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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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7-6-8 17: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解释得还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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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8 21: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请问1、教师生育假期具体时间是多少天?三个月还是新闻报纸上的128或178天之说?这天数是否是工作日天数?(除周末和节假日)2、若有128或178天假期之说,是否是单位只批三个月的免费假,超出部分休假老师要出资请代课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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