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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男子酒后夜劫过路女后主动留下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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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
     2013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丰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本市金山街道里麻村委会堂尾路段时,见被害人陈某某是独自一人,于是借口上前搭讪,并要求搭陈某某回家,陈某某坚持不肯上车,莫某某丰便借酒意将陈某某推倒在地,然后从陈某某身上抢走60多元人民币,并索取陈某某的手机号码后离去。事后,莫谋丰多次电话骚扰陈某某。2013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丰在金山开发区狗肉铺吃饭时,被群众指认抓获。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那男子(被告人莫某丰)行到我身边一手用力抓住我左肩,双手一推将我推倒到路边的草地上,我滚下路边坑。该男子走过来坐住我双脚,抓住我的肩,然后抢去我衫袋的60多元。我挣扎中踢中该男子下体,趁机往开发区逃跑,此时刚好有一辆小车开来,他追上来不敢对我有什么动作,逼问我电话号码,为了脱身我告诉他号码,他当场用他的电话打我的电话确认号码。然后,我看见一辆摩托车有两人往我们开来,我连忙冲去拦住摩托车叫他们搭我回去。”被害人陈某某回忆了当时的情形,还心有余悸,“我回到家后,他竟还不断打电话给我,我不接。”
    “因为当晚我喝得有点醉了,所以要慢慢回忆才能想起发生的事。”当法官问被告人莫某丰案发情形时,莫某丰面带悔意,不愿再提起当晚发生的事。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莫谋丰称其当晚饮酒过多,没有抢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被告人莫谋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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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5 1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借酒行凶,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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