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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新垌镇两邻居因一堵围墙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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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11: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同为邻居的新垌镇村民黎某富与黎某玉却因为两家房屋之间一堵围墙的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黎某玉限期履行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一条第1点内容,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
  黎某富与黎某玉因楼房相邻之间夹有一条围墙,全长29.4米,因雨水长期冲刷,致该围墙存在崩塌的安全隐患。2017年7月7日,经新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共同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分别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的甲方和乙方签名确认。协议中第一条第1点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5天内,黎某玉同意拆除该围墙并清泥基平其楼房地平面,拆除该围墙并清基所需费用,黎某富负责壹仟元费用,余款黎某玉自行承担。第七条协议约定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及因违约造成守约方的一切损失给守约方。协议签订后,被告黎某玉仅在双方楼房相邻处的围墙段拆除了10米,超出双方楼房相邻之外的围墙段(即两头),则拒绝拆除,致使黎某富无法按协议对该围墙进行重建。黎某富及当地干部多次要求被告黎某玉按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约定义务,但黎某玉拒绝履行。黎某富认为,黎某玉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高州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邻居关系,双方因楼房之间的地界发生纠纷。2017年7月7日,经新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均应当履行协议内容。被告黎某玉、赖某仙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仅履行了部分内容,其余的均未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给原告。因此,原告的诉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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