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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两男子在水库盗窃游泳者财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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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14: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高州两男子在水库专挑游泳者的物品进行盗窃,然后将盗窃物卖给陈某兴,三人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潘某长、杨某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7月中旬,潘某长、杨某发驾车窜到高州市石仔岭街道栗埇水库,在水库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梁某天将手机及钱包等财物放进电车车肚里面,又将车钥匙放在水坝边,趁被害人梁某天游泳之机,盗走车钥匙,将梁某天停放在水库旁边的一辆电动车(核价4491元)及车兜内的华为手机(核价1519元)、苹果6手机(核价3760元)、LV钱包(核价1479元)等财物盗走,后将华为手机、苹果6手机销给陈某兴。同年,潘某长、杨某发还多次窜到高州市石仔岭街道栗埇水库与高州市长坡镇长坡水库,用同样的手段盗走多名游泳者的财物。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长、杨某发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204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为2042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潘某长、杨某发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盗窃行为的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潘某长、杨某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孝长、杨天发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意见,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长、杨某发、陈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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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21: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感觉判得有点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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