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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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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0: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孔明灯引发的爆炸、火灾等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范围:
  (一)东至洛湛铁路(山美铁路桥至黄岸段);
  (二)南至高水公路连207国道(包括山美黄岸、东方大道、笔架山);
  (三)西至207国道连磨刀陂引鉴渡槽;
  (四)北至磨刀陂引鉴渡槽连洛湛铁路山美铁路桥(包括山美排后村和火烧坡村);
  (五)位于上述四至边界上的铁路、公路、街道、住宅、小区周边500米范围。
  二、在上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准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特此通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附件:高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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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1: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我要看看年三十晚城区是否有人放烟花炮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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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23: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支持政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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